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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4]15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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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81号)下发一年多来,各市围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开展了调查研究,进行了数据摸底和核算,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2015年底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的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落实力度,加快实施节奏。各级价格、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和要求,精心组织,确保2015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将水资源费调整标准落实到位。
  二、各市要结合推行阶梯水价,综合考虑本市水资源禀赋条件、用水结构及比例、南水北调来水及其他水源配置、地下水超采情况等,统筹制定不同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制定全市统一标准,也可按县市区不同情况分区域制定标准;还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制定标准,但全市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标准。即: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立方米0.4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立方米1.50元。
  三、2015年3月底以前,各市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制定及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将对各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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