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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5]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4-27
实施时间: 2015-4-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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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和要求,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级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2016年底前各设市城市、县城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
  二、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和时限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接纳用户排放超标污水的,应当根据其污水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加收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要做好托底保障工作,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三、加大督导落实力度
  各市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加大对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督导力度,既要抓好本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落实,又要督促所属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征收和标准调整工作。各市要统筹协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等价格改革工作,制定落实时间表,抽调得力骨干,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省物价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实时跟踪督促各设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市于每月20日前向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报送本市上述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工作落实结束。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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