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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5]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14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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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盐务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完善食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食盐品种结构,丰富市场供应,决定改革食盐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食盐价格管理形式。食盐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基本品种和非基本品种,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基本品种按照满足普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确定,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食盐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零售价格。食盐基本品种、规格及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非基本品种、国外进口食盐、外省调入食盐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省盐务局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零售价格。
  二、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省盐务局要保障基本品食盐的市场供应,确保不断档脱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食盐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稳定。
  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2014年底试行到期的食盐品种,试行期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
  附件:食盐基本品盐种最高零售价格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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