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工字[1995]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5-4-14
实施时间: 1995-4-14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为解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积累问题,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划出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将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了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纠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规范操作。进行股份制改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改建后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实行部分改建的,离退休的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按其在岗时工作性质分别由分立企业或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其他离退休人员按分立企业和改建的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 粤劳社发[2009] 2009/6/9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字[1997]14 199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5] 2025/7/25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 青政办[2013]23 2013/1/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大政办发[2014] 2015/9/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5] 2025/9/22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 甬人社发[2013] 2013/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苏政发[2013]14 2013/11/2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 陕人社发[2025] 202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 新劳社字[2000] 20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