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2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各驻青单位,青岛市排水管理处,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黄岛区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5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仍按《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7]1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5]57号)中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 陕财办税[2020] 2020/8/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济政办发[2007] 2007/6/1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污水处理费 粤价函[2011]46 2011/5/1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9]204号 2009/10/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水 大财非[2012]70 2012/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 闽价商[2016]21 2016/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 辽政发[2002]19 2002/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2015/7/27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 晋价商字[2015] 20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