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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5]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1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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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黄岛区发改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6号)要求,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分成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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