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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5]5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0
实施时间: 2015-4-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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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
  海南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解决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以儆效尤,堵塞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我省专项整治行动由省政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级、分口把关,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既要对本级政府或部门近两年安排和使用的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检查,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又要对问题多发地区和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认真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具体问题,边查边改,又要积极查找造成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偏差的深层次原因,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建立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机制,省和市县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落实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1.整治检查的范围。
  (1)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
  (2)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财政和审计部门已组织检查和审计过的2013-2014年度的涉农资金,可以直接利用检查和审计结果,不再重复检查,但应重点整治检查和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3)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
  2.整治检查的对象:省级及以下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含畜牧、农经等)、林业、水务、海洋渔业、扶贫、农发、农垦、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等,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
  (二)整治检查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整治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整治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成立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启动专项整治行动。省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成立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启动本部门的整治自查工作;各市县政府及时成立本市县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启动专项整治行动。省有关部门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和市县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于4月1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至4月24日)。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范围包括分配涉农资金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单位、乡镇、村等,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并严格按照要求填报《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另发)和撰写本市县、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于4月24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于4月30日前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1.各市县政府要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质量。省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
  2.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使用、管理的涉农资金进行全面自查,并对由本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用于补助市县的涉农资金在分配和管理环节进行自查。
  3.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市县安排、使用、管理的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进行全面自查。市县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在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自查过程中,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在摸清本市县、本部门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
  5.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
  6.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理解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要求填报有关表格,加强基础资料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认真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确保自查自纠材料质量。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资金清理情况、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前年度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整治期间接受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剖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措施等。
  (三)重点检查阶段(4月24日至5月24日)。
  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选择专业队伍,对自查工作不认真、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市县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涉农资金项目和市县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检查面不低于市县总数的50%。重点检查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形成我省重点检查工作总结,于5月31日前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迎接部级重点抽查阶段(5月24日至7月15日)。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各省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选择40个县进行重点抽查,其中省级已开展重点检查的县和非检查县各20个。抽查对象将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省和市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整理好相关档案资料,迎接并配合中央检查组对我省的抽查。对中央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能立即纠正的应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中央检查组抽查结果将于7月15日前反馈省政府。
  (五)整改完善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告于8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5日前将我省整改情况报告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处理的,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以问题为导向,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六)全面总结阶段(8月10日至9月1日)。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政府,同时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市县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省政府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为选择专业队伍实施专项检查、培训工作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每周至少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期工作简报。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对一些典型案例给予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省、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省有关部门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同时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68530013、6853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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