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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2]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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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收悉。关于你局对某企业进行股权关联交易调查涉及的关联股权或债权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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