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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5]6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7-13
实施时间: 2015-7-1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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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监察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25号)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任组长,市局法规处处长、稽查局局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法规处、稽查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涉及检查工作由市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五条 稽查、纪检监察应部门建立一案双查工作定期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第三章 双查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偷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超过70万元(含本数)且占应纳税额超过10%以上的,或罚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7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以及抗税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岛外各区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纪检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非法买卖发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
  (二)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入股分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规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稽查部门发现地税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的协查事项,受托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协查、反馈协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逐级上报至与受托方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受托方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追究相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双查内容
  第十二条 一案双查主要检查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对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办理、申报征收、税额核定、发票管理、减免退税管理、退税欠税管理,以及其他税务行政许可和管理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地税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1.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行为;
  2.是否存在索要纳税人财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帮助纳税人逃避处罚行为;
  4.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参与纳税人赌博行为;
  5.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有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行为;
  6.是否存在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见附件1),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见附件3),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地税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纪检监察部门;不批准转交的,应当签署不批准转交的理由。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部门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应制作《地税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具体的,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调查。
  第二十条 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稽查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二十四条 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一案双查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第二十六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所发现的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违纪违法的证据、线索,以及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有关情况,不得泄露、传播。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给予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调查的;
  (三)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局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单位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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