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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5]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9
实施时间: 2015-7-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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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精神,现将实施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
  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注册,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企业。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并在2016年6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出研发费用财政奖励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兑付奖励资金。
  四、监督检查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一经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政策的,将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各项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联系人:高嵩      电话:5398108
  市经信局联系人:汤海婴    电话:2896820
  市国税局联系人:吴庭玮    电话:5315041
  市地税局联系人:曾碧惠    电话:5106291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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