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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2
实施时间: 2015-7-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5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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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向申请人送达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40个工作日;
  (二)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一、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二、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三、办公地址: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四、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五、联系电话: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样式、填写示范、错误示例。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和错误示例。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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