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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内创新企业管理制度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5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1
实施时间: 2015-7-21
失效时间: 2016-6-3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5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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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海关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的规定,广州海关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内创新企业管理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南沙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实施“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取消区内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区内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同时区内报关企业在全国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全国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二、南沙自贸试验区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
  (一)取消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区内企业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应当向南沙海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一证多号、一证一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符合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到南沙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南沙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区内报关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南沙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二)取消区内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在区内取消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区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区内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区内双重身份企业备案、换证、变更以及年报管理要求均按照区内报关企业手续办理。
  三、南沙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实现“同城通办”、“网上申办”。
  区内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海关业务窗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具未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所属人员备案可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bs.gzns.gov.cn/ns/wsbs/qybs.html或http://wsbs.gz.gov.cn。
  四、南沙自贸试验区内实施总协调员管理模式。
  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普惠制的协调员管理制度,为区内企业配备高素质的海关业务协调员,提供政策宣传、疑难问题快速解决、守法规范评估、便利措施适用辅导等贴身服务。区内企业申请认证企业的,海关协调员上门辅导。
  本通告所涉的格式文本,企业可以通过“广州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15年7月2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海关关于决定废止部分广州海关通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广州海关通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6-6-3
实施时间:2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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