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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25号
发文文号: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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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两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我关决定在两区内开展海关企业协调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海关企业协调员试点的工作对象:两区内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自贸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协调员,定期组织面向试点企业的各类政策法规和业务宣讲活动,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密切与企业的日常沟通,听取和反映企业诉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试点企业应指定负责企业海关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归口负责与海关企业协调员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与海关的合作事宜。
  试点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遇到需协调解决的疑难问题时,可通过关企合作平台、12360服务热线或递交书面报告等方式提交给企业协调员。企业协调员负责协调解决,并将海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联系人。
  三、试点申请
  有意愿参与企业协调员试点工作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或者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的海关业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联系人信息。符合有关条件的,海关将其列入试点企业。
  四、主管海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福州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福州市马尾区高新产业园快安湖里路27号
  现场业务处: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
  联系电话:0591-87081031
  保税区海关:福清市江阴镇新江路1号
  联系电话:0591-87083119
  平潭海关:平潭县潭城桂山庄二弄1号
  联系电话:0591-8708336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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