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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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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署加发[2011]2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地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内销数额较大的非联网监管企业(B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适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限于办理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的实际内销业务。
  三、企业申请内销“集中申报”资格,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海关风险担保金进帐单或银行保函;
  (三)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四、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的资格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内销“集中申报”:
  (一)缉私部门书面通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需加贸部门予以配合的;
  (二)企业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六、适用“集中申报”的企业,经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在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等,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不得跨年度)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七、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联网监管企业、非联网监管的A类及以上企业无需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风险担保金或银行保函两种形式。海关风险担保金的收取按照《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0339)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内销额度时,应追加风险担保金(保函)金额。
  (一)海关风险担保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综合税率(22%)×50%;
  (二)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商品折合料件数量×合同料件备案单价+边角料内销金额等,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限制类商品,无需重复缴纳。
  八、企业应如实填写《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九、企业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手续时,应提交下述资料及电子数据:
  (一)经保税监管部门(核销岗位)初审批注的内销征管系统电子数据;
  (二)对应的手册或电子帐册;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包括申请内销货物对应的原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内销货物进口时的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经进口地海关批注的原产地证明、信用证、结付汇凭证、提单、装箱单、业务函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十、本公告事项仅适用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特此公告。
  附件:
  1. 苏州地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2. 苏州地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doc    
附件2: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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