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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8-3
实施时间: 2015-8-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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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三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为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有关规定,须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税收优惠已全部取消审批,原基于非行政许可审批情况下,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前备案管理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对所得税各类除税收优惠以外的事项进行管理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对税收优惠事项进行管理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三份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废止这三份规范性文件,是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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