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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2]5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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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巴中市、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巴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跨市州设立加油站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的请示》(巴市国税发〔2011〕66号)收悉。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2010年10月整体收购广元市辖区内的元坝泰和加油站和旺苍远大加油站。该公司对所属加油站采取统一配售成品油,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巴中公司及所属8个加油站(见附件1)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预征清结算方式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巴中公司及其加油站增值税计算办法
  (一)预征环节(各加油站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当月加油站应纳增值税额=当月加油站销售收入×当月各加油站应纳增值税的预征率
  当月各加油站应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当月应纳增值税∕当月全部销售收入×100%
  当月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二)结算环节(巴中公司总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月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当月各加油站应纳增值税之和
  二、申报纳税
  (一)巴中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巴中公司按月将所属加油站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预征率以及结算环节、预征环节应纳增值税,并在申报期前通知各加油站。
  (三)各加油站按巴中公司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入库后,各加油站应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按月上报巴中公司作为各加油站已纳税的依据。
  三、税收管理
  (一)巴中公司实行预征清结算方式缴纳增值税后,各加油站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资格认定、专用发票领购、报税、防伪税控以及税收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上报巴中公司统一认证。采取统一认证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巴中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三)巴中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内部调拨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单,调拨单仅限于巴中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内部使用。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四)巴中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将增值税相关申报纳税资料分送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元坝泰和加油站和旺苍远大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巴中公司结算、预征环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增值税分配情况》。
  (五)新增、注销及变更加油站的管理
  巴中公司所属加油站在巴中市内发生新增、注销、变更等事项由巴中国家税务局自行办理。若在巴中市以外的市州发生新增、注销、变更等事项,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注销及变更证明》(见附件2),报省局审核确认后,在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算企业分支机构项下按月公布。
  本通知从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对2012年3月底前实现的税款(税款所属期),按原来的办法进行结算。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1.加油站名单
  2.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注销及变更证明(附件2为excel文件,请拷出到本机硬盘后阅读,文件类型选择“microsoft excel工作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川国税函〔2012〕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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