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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3]2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3-12-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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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请示》(川广网〔2013〕67号),反映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所属135家分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中的一些问题。为了便于全省统一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四川广电网络公司使用其统一的BOSS系统开具国税机关核定的普通发票,但需按照国税机关确定的发票信息报送业务规范及要求,按时上报发票开票信息。
  二、同意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分公司按统一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冠名通用机打平推发票。
  三、关于营改增前向客户预收的收视费及维护费涉税处理。截至2013年7月31日前,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分公司已向客户预收了属于2013年8月1日以后的收视费及维护费1,022,000,205.86元(详见附件1),其中有619,616,075.48元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已按照开票金额在地税主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18,609,680.57元。经与四川省地税局协商议定:对于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分公司在2013年7月31日前已收取的属于2013年8月1日以后的收视费及维护费收入,已经向地税主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再办理营业税退税。其应纳增值税的收视费及维护费收入,应扣除已经向地税主管部门缴纳营业税的收视费及维护费收入,即为《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公司预收收视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情况明细表》(附件1)中的“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的收视费维护费收入金额”。
  四、四川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传输服务(亦称租用或租赁电路业务)以及向电视台收取的落地费暂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
  五、四川广电网络公司专用于网络数据传输服务(亦称租用或租赁电路业务)的PDH光端机、协议转换器、光纤收发器、MSAP类等固定资产(详见附件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
  1.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公司预收收视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情况明细表
  2.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公司网络数据传输服务专用设备清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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