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3]2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1
实施时间: 2013-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8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现就调整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四川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缴纳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
  从2014年1月份征收期(2013年12月所属期)起,壳牌四川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 “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
  (一)税款申报
  总机构按月将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其应纳增值税额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30号)第一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税收分配比例,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款缴纳
  总机构在申报时录入分配比例,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税款在总机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缴纳。同一县(市、区)有若干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合并缴纳。分配税款入库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通过省国税局门户网站“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自行打印完税凭证,作为记帐的依据。
  (三)增值税抄报税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二、系统维护
  在2013年12月31日前,壳牌四川公司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总机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应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应选择“分支机构”,同时将其总机构信息录入“总机构情况栏”。
  三、壳牌四川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及日常检查、分支机构变动情况等事项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30号)规定办理。
  附件:四川省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11号).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 赣国税函[2002] 2002/2/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 2000/9/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4/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 京国税函[2001] 2001/12/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 津国税流[2003] 2003/12/3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加油站税 琼国税发[2002] 2002/4/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 甘国税明电[200 2002/5/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 桂国税发[2002] 2002/4/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 粤国税发[2002] 2002/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豫国税发[2002]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