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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价调办[2015]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8-7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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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实施的价调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时间延长两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征收单位、各区(市)县价调办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将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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