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价调办[2015]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8-7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8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实施的价调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时间延长两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征收单位、各区(市)县价调办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将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 湘财综[2015]4号 2014/12/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 闽价基金[2014] 2014/6/20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 武价法规[2011] 2011/10/2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 2013/2/2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湘政办发[2011] 2011/11/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 甘政发[2011]14 2012/1/1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1/10/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企业 鄂价办[2011]15 2011/11/4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 粤价[2013]194号 2013/9/15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鄂价办[2011]13 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