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11-3
实施时间: 1995-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7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 区长、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预算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税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情况;
  (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四)财政机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五)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六)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级财政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
  第七条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为做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报表、报告。
  第八条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工作的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在财政机关提交本级预算执行结果后,及时进行审计;可以在预算年度内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重要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后,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起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 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财政机关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和有上缴预算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年度收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季报、年报和决算;
  (三)本级预算收支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季报、年报和决算;
  (四)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的半年报、年报和决算;
  (五)其他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以及与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本市各级财政、 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就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本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制发的有关财政、税收、财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对本市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由上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审计法》 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自治区十届人大 2004/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审计监督 渝办发[2008]31 2008/11/4
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 审农发[2018]27 2018/8/30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成 成国资[2015]7号 2015/11/25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决议的意见 琼府办[2009]20 2009/12/1
海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 琼审办[2021]14 2021/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 宁政发[2000]25 2000/3/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 粤府[2018]47号 2018/8/1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 陕西省第九届人 2001/1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