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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函[2015]124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14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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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清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除明确由市级核准和以下3类项目外,由市县核准的项目依据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核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
  (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内建设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国家和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和浙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文件和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项目,要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清单执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核准清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的通知》(杭政函[2014]14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杭州市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4.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5.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市级核准。
  8.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市级核准。
  9.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800千伏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1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12.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由省级核准。
  1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5.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6.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7.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核准。
  18.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级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按照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21.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跨设区市、与省外对接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2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4.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省级骨干航道规划的航道项目、跨设区市的航道项目和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25.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26.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27.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8.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29.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30.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核准。
  31.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核准。
  六、机械制造
  32.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33.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34.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核准。
  九、城建
  35.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36.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7.其他城建项目: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依据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除按照隶属关系应由市级核准外,均由区、县(市)自行确定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38.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核准。
  39.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核准。
  40.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自行确定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4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县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4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修正:

  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目的意义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国务院于2013年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2014年6月4日,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浙政发〔2014〕24号),随后,我市根据国家、省核准目录编制发布了《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
  2014年底国家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省政府于今年4月28日,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为此,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清单)。
  2、制定依据
  核准清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年本)》等相关文件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编排方式
  我市核准清单参照国家、省核准清单模式,进行编排,即先按项目类型分,再按核准权限分别规定明确。这与我市2014年核准清单编排模式有较大改变。
  2、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核准清单中规定除明确由市本级核准的和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三类建设项目外,市县核准的项目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依据属地原则全部由各区、县(市)核准。
  3、主要内容
  核准清单主要包括投资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十二类42条规定,其中涉及市县核准内容的共有13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根据核准清单规定,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11号)等文件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核准清单执行。
  4、主要条款解读
  第37条:其他城建项目: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依据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除市级管理的由市级核准外,由区、县(市)自行确定核准或者备案。
  解释:对于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等重大公共服务资源项目,为使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科学布局,此类重大项目应注重区域统筹、合理规划。目前,上述城建项目核准权限已由省级下放到市县,但项目核准应依据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对于市县核准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确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市级企业投资建设的市级管理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余由各区、县(市)自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40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核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自行确定核准或者备案。
  解释:对于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根据投资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来确定核准权限,即市级管理的教育、卫生等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市)管理的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由各属地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明确核准或备案方式,并办理相关核准、备案手续。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冯海宁,联系电话:85251944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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