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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国税流[2009]6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3
实施时间: 2009-4-2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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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按照台州市国税局台国税发[2009]1号文件“保增长,促转型”以及“加强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的要求,为方便纳税人,促进汽车消费,同时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和为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决定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在各县(市、区)全面设立征收点缴纳车辆购置税。为使各县(市、区)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征收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1、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车、自重4.5T以下的小型货车(进口车除外),个人以身份证登记所在地、单位以注册所在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
  2、拍卖号牌、进口车、危化物品车、校车、免税车辆及其他车型(含中型客车、大客车、大货车),在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
  3、上海籍人员凭本地区暂住证办理纳税申报的,须凭当地车管部门的同意上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非上海籍的外籍人员凭本地区暂住证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4、二手车车购税入户手续一律下放各县(市、区)办理,按最后新车主落入地办理车辆落户手续,转出车辆按车购税档案所在地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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