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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5]16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24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8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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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的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一、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进一步降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由原来的1500元降低为500元,退休人员由原来的600元降低为500元,城乡居民由原来的700元降低为5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6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为47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2014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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