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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3]3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2
实施时间: 2003-5-22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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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规定,结合各区县局、各分局反映的实际问题,现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发生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对防治“非典”捐赠,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开据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其中,捐赠现金的纳税人,按票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捐赠物资的纳税人,按票据中标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票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票据计价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以票据计价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扣的收入后的余额,按所适用的纯益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上述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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