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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8-28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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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6号公告),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厦门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可享受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和申请办法,详见附件内容。
  附件: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6号公告)
  2、《厦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8日
  厦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近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人才股权奖励、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允许分期缴纳,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为帮助纳税人更好掌握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决定将“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福建省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等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办法》,明确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人才股权奖励、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缴纳优惠政策。
  二、《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法》主要有二个方面内容: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二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对个人股权奖励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参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办法》在什么范围实施?适用对象是谁?
  《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实施对象是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所附说明中列举的,并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根据闽委人才〔2015〕4号文,“高层次人才”包括在福建省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我国“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98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等等。
  三、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等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已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因此,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厦门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可享受以下三项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二)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
  (三)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四、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者所投资企业转增股本时,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发生转增股本行为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经办单位和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经办税款的备案手续: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股权(备案)通知;
  2、《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
  4、投资协议;
  5、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
  6、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
  7、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以及账目处理凭证。
  (二)股权奖励
  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
  4、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三)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
  2、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可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填写《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再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六、分期纳税的期限如何计算?
  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为起始月份,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例如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1月(2015年12月为起始月份),则最后一期分期不能超过2019年12月,如果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2016年1月为起始月份),则最后一期分期纳税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七、分期纳税的期限能否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八、分期缴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尚未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企业股权奖励,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其股权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注意: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享受企业破产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政策。
  九、未按规定备案,是否可以享受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获得奖励人员、个人股东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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