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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5]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8-26
实施时间: 2015-8-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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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科学确定行业工伤风险档次与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科学合理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档次,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按国家规定可实行浮动管理。
  二、强化大局意识,确保费率调整工作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降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降低部分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过多结存,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精心测算、谨慎操作,按照“限高保低”原则,确保费率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接受指导。应每年12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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