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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15]9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8-7
实施时间: 2015-8-7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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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现就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级别调整类型
  (一)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二)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请复评。
  (三)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级别调整办理流程
  (一)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情形
  国、地税单管户或不涉及A、D级调整的情形,即调整前评价(审核)级别或调整后初评级别均不为A级或D级,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
  1.补、复评办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收到纳税人补评或复评申请时,要及时受理,加盖受理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并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一份)传递给具体评价部门。具体评价部门收到申请表后,
  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指标及结果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或复评的初评工作,确定调整后初评级别和分数,填写“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 (附件3)(一式三份)交纳税服务部门。纳税
  服务部门审核后,填写调整后评价(审核)级别、分数及调整时间,并于收到信息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情况。“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加盖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一份反馈给纳税人,另两份由纳税服务部门和具体评价部门各留存一份。
  2.动态调整办理流程。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检查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主动发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由其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具体评价部门。具体评价部门应于收到数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填写“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附件3)(一式三份)反馈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审核后,填写调整后评价(审核)级别、分数及调整时间,并于收到信息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情况。“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加盖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一份反馈给纳税人,另两份由纳税服务部门和具体评价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需国地税共同评价情形
  级别调整若涉及A级或D级,即调整前评价(审核)级别为A级或D级,或者是调整后初评级别为A级或D级,且纳税人为国地税共管户,必需经国地税共同复核评价结果。
  主管国、地税局必须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调整情况信息。受理补、复评或发起动态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发起税务机关),按上述“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完成级别调整的初评工作。具体评价部门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认真核实,确定调整后初评级别和分数,完整填写“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需国地税共同评价)”(附件4)(一式五份)相关内容后交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认真审核无误后加盖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公章,通过EMS等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递给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响应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
  响应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需国地税共同评价)”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级别调整复核评价工作。具体评价部门认真复核并填写调整后初评级别和分数及指标复核记录;纳税服务部门按“就低原则”确定并填写“联合调整评价(审核)结果”:
  1.若国、地税调整后初评级别均为A级,则“联合调整评价(审核)结果”国、地税均为A级;
  2.若国、地税调整后初评级别一方为A级,另一方为B级或C级,则调整后初评级别为A级的一方“联合调整评价(审核)结果”降为B级,另一方与调整后初评级别一致;
  3.若国、地税调整后初评级别有一方为D级,则不管另一方调整后初评是何级别,“联合调整评价(审核)结果”国、地税均为D级。
  响应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填写完整的“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需国地税共同评价)”(一式五份)加盖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通过EMS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将表(一式三份)寄还给发起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另两份由响应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和具体评价部门各留存一份。
  发起税务机关收到响应税务机关反馈的“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需国地税共同评价)”,要认真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情况。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情况,并将信息表一份反馈给纳税人,另两份由纳税服务部门和具体评价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级别调整信息公开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级别调整结果,及时更新评价系统数据及对外公开的相关数据,确保级别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及动态调整情况,填写“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清册”(附件5),上报市局纳税服务处备案,并在税务网站区局频道发布最新A级纳税人名单。在此期间,若有A级纳税人状态出现非“正常”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将其一并收录在调整清册中,并在对外发布的A级纳税人名单中将其删减。
  市国税局、地税局汇总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信息,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受理纳税人诉求。纳税人若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有异议,税务机关可先引导纳税人至作出评价的部门进行工作底稿明细查询。评价部门应耐心受理,向纳税人细致解释其信用评价指标情况及主要风险点,消除其疑虑。纳税人若提交了补、复评申请,税务机关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统一出件”的流程,及时受理,并将申请表及时传递至评价部门。评价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复核,给出客观公正的结果。
  (二)要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信用级别调整工作事关到纳税人权益的维护,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多部门,有时还需国地税部门加强沟通与信息交换。因此,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传递、流转、跟踪,同时按流程进行国地税之间沟通、信息传递与资料收转等工作。为方便国、地税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信息交换和工作交流,市国、地税局联合建立了“厦门纳税信用管理”微信群,各基层税务机关请将指定负责人员名单及微信号尽快报市局纳税服务处,以方便入群,指定负责人员若有变动,请及时报备。
  (三)要强化档案资料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级别调整
  资料的传递、跟踪与管理,避免丢失。级别调整结束后,要将过程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要建立纳税信用级别调整台账,便于跟踪管理。
  附件(点击下载)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3.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需国地税共同评价)
  4.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息表(不需国地税共同评价)5.纳税信用级别调整清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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