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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15]64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5-7-22
实施时间: 2015-7-22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执业标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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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评估机构执行金融企业评估业务,提升评估行业服务质量,在财政部金融司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现予以发布,供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企业评估业务时参考。
  专家指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起草。专家指引来自于专家自身经验和以往案例,是优秀评估实践的具体体现。但由于评估业务因不同经济行为、交易目的存在多样复杂的情况,专家指引可能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专家指引不作为执业的强制性标准。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7月22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一、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评估机构运用收益法对金融企业进行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应知晓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有各自的业务模式,收益法评估中应据此选取适当的评估模型和参数。
  第三条 金融企业是特许经营行业,行政监管严格,资产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模型和参数确定时应适当考虑监管指标的要求。
  二、评估模型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在确定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时,应区分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和非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
  第五条 在金融企业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中,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可以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也可以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如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中: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可以参照如下公式: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权益增加额+其他综合收益
  净利润是由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决定的;
  权益增加额与资本性支出和净流动资金增加额之间存在差异,概念不应混同。
  权益增加额应通过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化进行预测。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3条。)。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可以参照如下公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净流动资金增加额
  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用来购买、改善、扩张固定资产等用途的支出;
  净流动资金增加额是指为营运准备的现金,一般定义为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
  第六条 根据评估对象的周期性特点,采用两阶段、三阶段或其他评估模型,报告中应说明采用模型的理由。
  可以通过长期监测并计算利润波动幅度的变异系数来判断行业的周期性,进而客观、科学地预测企业未来的收益和风险。
  第七条 企业持续经营中,待企业达到正常稳定经营后,评估模型可以考虑永续期间的价值,永续模型可以采用永续不增长模型或永续增长模型。若采用永续增长模型,则应在折现率中适当体现永续增长的要求。
  在采用永续增长模型中,增长率应根据企业的留存收益率和股利分配率合理确定。
  在永续增长阶段通常不考虑通货膨胀率。
  第八条 金融企业非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中,可以采用股利折现模型。
  股利折现模型亦可以采用增长模式,增长率应根据企业的留存收益率和股利分配率合理确定。
  三、金融企业收入等项目的预测思路
  第九条 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中,宜按照先预测资产负债表,根据负债情况(资金来源)安排资金使用,然后根据资产配置预测资金产出即企业收益和资金耗费,具体操作是:先预测未来的资产负债表(参见案例一),再根据资产配置情况预测收益、成本和费用,同时应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参见案例二)。
  第十条 收入预测中应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细分收入构成项目,其中:
  (一) 银行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利息收入和支出预测中宜根据银行的贷款结构和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应特别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到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利率调整事项,并酌情考虑该调整事项对未来预测期的影响;
  手续费收入应根据银行提供服务的项目类型和收费标准以及客户数量综合确定(参见案例三)。
  (二) 证券公司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业务收入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预测中应考虑企业的佣金费率和客户数量以及市场交易量等综合测算(参见案例四);
  证券承销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客户数量、承销费率,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测。
  (三) 保险公司收入包括已赚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保险业务收入由新业务期缴保费收入、新业务趸缴保费收入、续年期缴保费收入构成。新业务期缴/趸缴保费收入根据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保险深度的加强,对未来市场进行预测,得出不同产品的保险业务收入,也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渠道销售能力,通过对年化新业务保费(ANP)增长率进行预测;续年期缴的保费收入可以根据基准日有效保单在未来产生的保费收入进行预测。
  分出保费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部分风险向再保险公司分出而产生的。根据保险公司对分出保费的核算方法,选择比例计算分出保费或者非比例计算分出保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寿险公司准备金的预测除根据现行的监管文件预测外,可以借助于保险公司的精算软件(参见案例五)。
  (四) 信托公司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根据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发挥的作用、提供的服务和信托产品的创新能力等综合判断,宜通过合理预测信托资产规模和信托手续费费率,其中信托手续费率宜采用评估对象本身的费率(参见案例六)。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收益的预测宜根据资产配置规模和期望报酬率合理预测,其中投资收益的期望报酬率应注意与折现率中采用的股东期望报酬率之间的匹配关系。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的营业费用预测中,应考虑随着营业收入带来的费用必然增长。
  在费用预测中,可以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分别固定性费用和变动性费用测算,其中人员费用应注意到人员数量与人均工资薪酬的匹配。同时应知悉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参见案例七)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资本性支出科目的预测应根据行业监管的要求逐年测算,特别注意监管中对于净资本的要求。如: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预测银行的资本、净资本,并转化为净资产,体现在预测的资产负债表中。
  第十四条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评估中,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
  第一种思路: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评估金融控股公司价值
  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总部为管理性总部,为费用中心,发挥控股内部资源配置的作用。各子公司在总部的管理下根据业务范围独立经营,在收益法评估中,可以对金融控股企业母公司及各长投板块分别采用相应的收益法评估模型进行评估,将各长投板块评估值作为溢余资产加回。
  各长投板块评估模型的参数确定参照以上相关内容介绍的方法进行。不同之处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折现率,可参照各个板块所在行业上市公司的风险系数结合板块权重进行设定。权重的确定通常根据收入或者利润比重进行测算,不应以资产作为权重确定的依据。
  这种评估思路的优点是途径清晰,无需考虑剔除少数股东权益;缺点是金融控股企业各板块间的协同效应未能在估值中得到有效反映。
  第二种思路:以合并会计报表和分部报告为基础评估金融控股公司价值
  这种思路以金融控股企业合并利润表,分析合并口径的收入和成本构成,一般以合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分部报告信息作为预测基础,对各个板块业务类型逐一了解、分析,确定各个业务的收入和成本。这个过程和第一种思路中的途径近似。
  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的预测中,需要就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测算,考虑各个板块之间的协同性。
  这种评估思路的优点是能够在估值中反映板块间的协同效应。但是这种思路在操作中对于合并层面的所得税预测和少数股东损益的预测较为复杂。
  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与会计准则趋同的趋势,会计政策与所得税政策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准则下基本得到了解决,永久性差异未能得到解决,但是永久性差异对价值评估而言,比重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少数股东损益是按照各个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形成的结果,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各专业公司持股比例可能存在差异,少数股东损益可以根据各公司盈利状况单独确定,加总确定少数股东损益,也可以假设股利分配政策与评估基准日一致,采取评估基准日少数股东损益与净利润的比例进行简化处理,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评估。
  四、折现率
  第十五条 在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中,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等确定折现率。
  
  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期望报酬率;
  β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rm-rf:股权风险溢价;
  ε:评估对象特有风险调整系数。
  第十六条 无风险报酬率应选择在距离评估基准日有效期在10年以上或者5年以上的国债到期收益率。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折现率中的贝塔值计算应注意基准日和未来预测期资本结构的影响,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公司多采用无杠杆贝塔,多元金融可以使用有杠杆贝塔值。
  贝塔值计算应注意三个变量的选择:
  作为市场近似的指数的选择:可以选取上证指数、深证成指、沪深300等指数;
  计算历史回报率的时间长度:一般5年是最常见的用于外推的历史期间;
  回报率计算的周期:公开交易证券和市场回报的计量平度可以是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或者每年为基础。月度和周是使用频率较高的回报率计算周期。
  第十八条 股权风险溢价可以通过市场期望报酬率与无风险利率的差值来确定,也可以直接计算股权风险溢价。
  股权风险溢价是在评估基准日无直接可观察市场报价时的一种预期,能够通过参考历史数据观测已实现的历史风险溢价,当这种风险溢价有偏差时,应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特有风险系数反映评估对象在行业内竞争地位、公司特性等因素,说明评估对象与计算股权风险溢价的可比公司之间存在着差异。
  第二十条 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中,折现率应采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确定。其中:
  企业的资本结构宜根据预测期的资本结构动态确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应以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确定的折现率在数值上通常应小于采取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的折现率。
  五、评估报告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的收益法评估结论可以采取区间值或者确定值形式。
  在采取区间值形式的时候,区间值的确定应该是对影响评估结果的主要参数,如收入增长率、折现率、永续增长率等参数做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敏感性分析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特点按照参数每变化0.5个单位,如折现率增加或减少0.5%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在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假设和预测基准,如:银行的不良率,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指标;保险公司的费用率,投资收益品种和投资收益率等指标。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具有控制权溢价或者缺乏控制权折价,或快速变现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的,应当披露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折价数值的测算过程及确定依据,并对相关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中应就未来收益预测是否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给予适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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