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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5]1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8-20
实施时间: 2015-8-20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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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工商局2015年8月10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0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实施条 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跟踪调查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影响,并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专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复议案件回访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单独或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办、本机关监察机构和复议被申请人所在地政府法制办,组成案件回访组进行复议案件回访。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下列案件复议:
  (一)经调解结案的;
  (二)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
  (三)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四)责令受理或者恢复审理的;
  (五)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对法律的理解或者适用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列入回访范围。
  第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下列行为回访调查:
  (一)是否已经履行复议决定、调解协议;
  (二)是否履行意见、建议和责令完成事项;
  (三)是否有消极应对或阻碍复议决定履行的行为;
  (四)是否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五)是否有其它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回访主要采取电话、信函、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应在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回访调查,发现复议决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应督促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履行。
  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复议机构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按时开展复议案件回访工作,并及时向复议机关负责人汇报回访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台账管理,回访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文书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本系统内定期通报复议回访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抄送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所在地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在履行复议决定时存在其它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复议机关应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之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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