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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4-9-16
实施时间: 2014-9-16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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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关区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可以先凭卡口放行单(见附件1)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放行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应当在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均为B类及以上;
  (二)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区内企业存放货物的场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办理备案手续时,区内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或纸质材料:
  (一)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填制《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分送集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批次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于货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五、《申请表》中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区内企业应当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中填制核放单(见附件3)向海关申报,审核通过后,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数据发送后次月底前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海关信息化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
  核放单,指企业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的货物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单证,包含收发货人、货物品名、件数、重量、进出境运输方式、转关信息等。
  七、区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如实申报,并按海关规定办理修改和撤销手续。
  八、对在分批送货环节查验发现异常的货物,不允许进行集中申报,区内企业应对该批货物转为备案清单申报。
  九、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可由企业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十、区内企业应当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中对1个自然月内集中申报货物核放单的数据进行归并生成报关申请单,在次月底前到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一、区内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归并后汇总申报;
  (二)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区内企业与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之间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应按照“两单一审”通关模式在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报关单。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三)本年度内多次修改和撤销核放单的;
  (四)经查验发现一年内多次申报不实的;
  (五)涉嫌走私、违规或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经整改海关审核通过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内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江苏省内保税监管场所货物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监管,应参照此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卡口放行单
  2.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分送集报申请表
  3.核放单
  南京海关
  2014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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