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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海关关于规范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名称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海关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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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3月2日起,船舶负责人、舱单传输人在备案船舶资料、申报船舶动态和传输舱单数据时,“运输工具名称”一栏需与船舶国籍证书列明的运输工具英文名称保持严格一致;报关企业在申报报关单证时,“运输工具名称”一栏需与舱单的运输工具名称保持严格一致(如果舱单“运输工具名称”一栏的英文船名涉及多个单词且单词之间有空格,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一栏也应有空格,且空格位置、数量应与舱单一致)。对于未按规范要求申报的舱单、报关单,海关将进行退单处理。
  如有问题,可与海关联系:
  宁波海关技术热线:89099000
  宁波海关监管通关处:车向东 89091271
  镇海海关:竺文杰  89091238
  大榭海关:瞿凯 89091127
  梅山海关:沈少笛89090862、何剑89090983
  特此通知。
  宁波海关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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