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8-17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15年省属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 苏价费[2015]36 2015/12/28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 湖财综[2014]30 2014/10/14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价涉字[1988]27 1988/6/3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 沪财税[2023]10 2023/3/1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8]62 2018/11/3
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 国税函[2000]62 2000/8/15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 1997/8/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和中央在 2013/5/3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 琼价费管[2013]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