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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4]18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3
实施时间: 2014-9-3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16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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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设立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开办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3.取消机动车辆交易验证的管理职责。
  4.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下放、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监督济南火车站、机场市场秩序及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下放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注册的职责下放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增加和承接的职责。
  1.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2.增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职责。
  3.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
  3.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和网络交易行为。
  (四)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监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承担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史志、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处置、安全保密、信访、统计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外事工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财务装备处。
  研究拟订财务、审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督查落实全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商标监督管理处。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推荐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承担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推动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八)合同监督管理处。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合同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
  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指挥、调度全市12315投诉举报网络运行,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直属机构
  (一)企业注册局(副局级)。
  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负责维护本市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内设综合监管处、注册一处、注册二处、注册三处,均为处级。
  (二)公平交易局(挂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支队牌子,副局级)。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内设综合处、经检一处、经检二处,均为处级。
  (三)网络交易监管局(正处级)。
  负责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监管网络经营资格,抽查网络交易行为,实施网络消费维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内设综合科和网络交易监管一科、网络交易监管二科、网络交易监管三科、网络交易监管四科,均为科级。
  五、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企业注册局局长1名、公平交易局局长1名(均为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企业注册局副局长2名、公平交易局副局长1名、网络交易监管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网络交易监管局副局长2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各5名。可配工勤人员1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部门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依法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市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拍卖、租赁、汽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市商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核、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情况。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事权划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划分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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