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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5]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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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3日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实现外贸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围绕建设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制订《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年)》。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
  二、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制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范围和程序,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统计监测系统,制订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子商务主客体信息描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监督、电子商务交付等关键环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实施企业注册地在省内的电子商务项目,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选取一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或物流配送企业总部,以其当年缴纳入库税收省级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或物流配送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技术创新中心、物流基地、服务中心和营运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开展试点示范。开展“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并支持其申报国家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对国家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五、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对试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经营场所的改造升级,以及参与试点的外贸企业和电商平台给予资金支持。总结试点经验并大力推广,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和电商平台,按交易额给予一定补贴。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培育,支持跨境电商平台、物流配送企业、支付平台、外贸企业本地化经营。
  六、实施“湘品网上行”工程。建设“特色中国·湖南馆”公共平台,促进湖南产品拓展市场,对平台建设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并根据销售业绩连续3-5年给予一定规模的运营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在“特色中国·湖南馆”开设分馆,每年按销售业绩对前三名进行重点扶持。支持举办“湖南网购节”,联合湖南本地知名平台和诚信网店进行网上促销,对网购节的组织策划、广告宣传和让利促销等给予资金支持。推动阿里巴巴(中国)与我省优势产业合作开展“湖南百万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培训服务”,依托其O2O产品形态和C2B2B2S新商业模式,帮助省内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参与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七、促进电子商务与会展业融合发展。鼓励省内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知名电商平台举办的峰会、论坛、展览会、网商网货大会、资本对接活动,对参会参展企业适当给予资金补贴。支持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省举办电子商务经贸活动,对承办主体、参与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会展企业依托实体展会举办网上展会,支持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八、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支持省内企业加快移动电子商务的创新与应用,支持省内移动支付体系和结算中心做大做强。加快云计算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物联网企业加强对接,提高电子商务智能化水平。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制造业网络直销(M2C)、社交网推广、网络团购、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支持发展网络拍卖、数据托管、数据分析、网上培训等电子商务新业态。
  九、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作为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并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放宽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必须设在省内的要求,经向电信管理部门报备,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可放置在国内其他地区。
  十、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电子商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等相关问题,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
  十一、加强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质押品范围,探索开发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投资公司积极投资电子商务。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参与的电子商务产业投资基金。
  十二、加强用地支持。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发展电子商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分期缴纳土地收益金,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十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协会与省内高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员工技能培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前5年以其在我省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引进人才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列入成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我省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由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建立电子商务联席会议制度,在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举措。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完善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制度。对网络零售企业用于配送的小型车辆予以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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