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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5]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30
实施时间: 2015-7-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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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引领、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切实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遴选和储备机制
  (一)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遴选范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项目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遴选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省重大项目库项目和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对全省经济增长起到有效带动作用的项目。一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择优遴选事关全省长远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强、带动力大、影响面广的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油气管网、信息基础设施、能源、电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重大产业项目。遴选的省重点产业项目,既要注重体量大、影响力突出的大公司、大项目,也要着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培育引导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性、在细分领域有突出优势、具备做大做强潜质的中小型企业项目。三是重大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项目。对不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纯商业房地产项目,高能耗、高污染、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能项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原则上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严格省重点建设项目遴选标准。省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原则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民生和社会保障、重大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三)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重点办)负责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重点建设储备项目。省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市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切实加大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并按建设进度要求科学有序供地。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涉及林地占用的,林业部门优先保障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二)优先配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地通过减排腾出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向省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利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所在市州、县市区难以保障时,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相应指标。
  (三)优先支持建设资金。积极协助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省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及重大生态环保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通过PPP、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将省重点建设项目与金融机构资金对接会常态化,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
  (四)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将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全部纳入联审联批协调推进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强化审批衔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要针对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及时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推进工作机制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项目建设中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及建设环境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完善重点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省级领导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厅级领导分包服务重点项目、省重点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省重点办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调度、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点评制度,每年组织1-2次全省性重点项目建设巡回督查活动,促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三)完善和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下达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要根据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书进行责任分解,确保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完善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奖励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目标任务书,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市州主要考核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和属地协调服务保障情况等;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考核行政许可、督促推进、协调服务事项;对项目法人主要考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对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省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五年进行一次表彰。
  四、建立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
  (一)建立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制度。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监督。省重点办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业主、打捆项目申报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重点办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省重点办要收集、整理、统计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发改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线性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为重点,积极开展重点项目稽察;要有效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廉政建设等问题,要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督察、约谈、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相关政府、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不良业绩记录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二)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大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跟踪审计。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超过批准概算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审计机关审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实行省重点建设项目退出机制。对年度内难以开工的、年度投资计划完成严重滞后的项目,在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时退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准入)条件及退出规定,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投产项目是指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按合理工期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重点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项目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范围。
  遴选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省重大项目库项目,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其他领域的重大项目。
  不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纯商业房地产项目、高能耗高污染及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能项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其它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原则上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用地节约集约,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节能要求;
  (三)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申报的项目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具备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航电枢纽等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机场、航道建设、港口码头等项目;
  2、总投资10亿元以上,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跨市州或跨河系调水、单站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单机60万千瓦以上“上大压小”低排放燃煤火电项目;核电站项目;110千伏以上电网工程项目;总里程50公里以上的输油、输气长输管道工程;
  4、大型水库,以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
  5、总投资20亿元以上,由省及省级以上统一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可由牵头组织协调的单位统一打捆申报。
  (二)重大产业项目。
  1、总投资3亿元以上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新能源、生物、信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总投资2亿元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3、总投资10亿元以上,由省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10亿元以上,由省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旅游景区开发、主题公园项目;
  5、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1、纳入全省统一规划、计划或方案,由省统一组织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其它直接惠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
  2、总投资5亿元以上,由省或省级以上审批或备案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
  总投资5亿元以上,由省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和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省发改部门(省重点办)申报。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重点办备案。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改部门(省重点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申报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项目简介;
  2、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审定。
  省重点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省发改委研究、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发改部门(省重点办)公布。
  第九条 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在7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一)退出。省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后退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1、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没有实质性开工或连续三年目标进度达不到80%以上的;
  2、督察、审计、监察、财政监督发现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以虚假项目谋取政策支持的;
  3、拒不服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
  (二)增列。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的,年中按程序报批后可增列进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条 为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可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省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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