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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4]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1-20
失效时间: 2019-11-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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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的考务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应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按规定通知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所设置的考点。
  第六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工作条件和技术准备情况,以及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鉴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鉴定对象、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依据、主要鉴定考核方式、日程总体安排等。
  第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计划以及本单位的职责,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应包括该地区鉴定的职业(工种)、级别、时间,承办鉴定工作的各个鉴定所(站)名录、地址、电话以及申请报名的范围、办法和其他重要事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根据计划安排和本所承担的任务,公布本所(站)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级别、考试标准、方式,报名时间期限、报名资格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授权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
  申报人员在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按规定交费。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接受报名申报时,对鉴定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审查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
  第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应对报名信息进行整理,按规定及时上报报名人员的有关材料。考生信息应严格保密,妥善保管。
  第四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根据报名情况和有关规定设置考点和考场。
  第十三条 考场分理论知识考场、操作技能考场等。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应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的标准教室,每个标准考场应考人员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实行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的,应按规定使用标准计算机教室。
  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经检测,性能正常、精度在要求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还应配备足够的设备检修与材料供应人员;考核时现场应设立警戒线,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第十四条 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每个考场设监考员2名,一般应男女各1名。培训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所培训应考人员考场的监考员。
  第十五条 操作技能考核考场,每个考场的考评员组成一个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考评人员人数与考试工位数之比,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根据工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考点在考前应准备考试时需用的纸张及主考、监考、工作人员证卡、签到册、胶水、锥子、白线、剪刀、粉笔、工件编号工具等。
  第十七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应考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等。
  第十八条 考点应在考试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须知等,并组织应考人员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五章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严禁将各种电子、通讯、存储或其他设备带入考场,不准在允许带进考场的文具或其他物品上写有公式或文字。已带入考场的,须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开考前3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放在课桌左(右)上角(贴桌号处),以便监考员查对。
  第二十一条 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二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题时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应考人员除在规定地方(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外,不得在卷面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第二十四条 在答题卡填涂作答时,须用2B铅笔填涂。填涂应规范,考生信息不准漏涂和误涂,填写所在单位时不许超出边界。采用智能化考核的,应按要求正确输入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应考人员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二十六条 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禁止吸烟,严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资料,严禁抄袭,不得夹带资料、互换试卷及冒名顶替。应考人员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二十七条 应考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对无理取闹及蓄意滋事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六章 操作技能考核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每考场的考评员组成一个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名。考评人员人数与考试工位数之比,根据工种特点,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开考前40分钟,考评组长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检查分发备料、察看设备,研究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开考前30分钟,应考人员佩带准考证,携带规定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及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考评人员检录并查验应考人员证件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无误后,抽签确定工位。应考人员对号进入工位,按要求摆放、检查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考评员拆封分发试卷。到达开考时间后,由考评人员统一发号指令操作,并计时。
  第三十二条 应考人员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不准互相串通和替代。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工位认真监督,不得对应考人员进行指点或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由考评人员记录并顺延。
  第三十四条 应考人员应保持考场安静,维持良好的考试秩序。考试时间结束,立即停止操作;无视停止口令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做完工件交由考评、监考人员封存,不得在试件上留任何标记。
  第三十五条 应考人员操作完毕离开现场前,应按文明生产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十六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操作完成时间及违纪情况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应考人员完成的试件由监考人员(或由监考人员通过工件传递员)交给编号员。编、打号时须认真填写编号记录,记录严格保密,并密封妥善保管,登记、统分时方可开封对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编、打号现场。
  第三十八条 试件打号后,需要装袋密封的,应装袋密封并由编、打号人员在封袋上签字后交考务组存放;需要当即送考评组评判的,编号员应通过工件传递员迅即送达。工件转交过程中应办理转交手续,以防丢失、损坏。
  第七章 试题、试卷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包括试卷命题、印制、保管、传输、交接和使用等,应当遵循保密、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得明码传送试卷清样。
  第四十条 试卷管理和命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入闱期间的安全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
  第四十一条 试卷命题规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试卷应按规定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尚未运行的职业,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结合实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命题,并纳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试卷库管理,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准擅自编制试卷。
  (二)命题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命题工作。命题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命题保密责任书》,不得参加任何与命题内容相关的考前辅导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个人命题身份。
  (三)凡从国家题库或省试卷库提取的试卷,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批次鉴定考试使用,不得多场次、多批次使用。
  (四)试题编排格式、文字表述、标点符号均应规范、准确;试题难易程度应适当,并有区分度。
  (五)试卷清样应专人制作、专人校对,经确认无误后存放至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试卷印制规则
  (一)试卷印制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根据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选择符合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承印、分装。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与承印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试卷印刷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按时完成,确保印刷质量。
  (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派专人监印。负责监印的人员应对承印单位执行保密规定、执行质量要求,对卷样的校对及试卷的分装、保管、启运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试卷的清样或移动载体应办理严格的封装、交接手续,并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监印人员和承印单位试卷印刷负责人共同启封。交接前已启封的试卷,承印单位有权提出质询并不予接收。
  (五)试卷印刷须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严禁无关人员接触试卷。试卷印刷结束后,须彻底清理印刷现场,及时将版纸、废卷、样卷按保密要求集中统一销毁。
  (六)试卷装袋前,须由专人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字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正确,杜绝误印、漏印现象。
  (七)试卷分装应在指定保密室进行。由专人(2人以上)按职业(工种)、等级、数量清点无误后入袋分装,密封后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试卷专用密封章。
  第四十三条 试卷保管规则
  (一)试卷自印刷完毕至开考前,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
  (二)保密室须安装防盗门窗,实行双门、双人、双锁,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措施。
  (三)存卷期间应安排2名以上人员(专门保卫人员)24小时值班共同看管,并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和详细的值班记录。
  (四)评阅完毕的试卷(含答题卡)应分门别类,有序存放在保密室,并由专人保管。
  (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的考点,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保密室。
  第四十四条 试卷交接规则
  (一)接收试卷存入保密室或从保密室领取试卷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印单位、考点、监考员之间交接试卷时,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试卷交接过程中,应互相清点核对职业、等级、数量,并在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后,由交接双方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签字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试卷传输规则
  (一)承印单位送达试卷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接收试卷,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完毕后,由专人(2人以上)押送至指定的保密室,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派专人(2人以上)领取试卷。领取人在清点试卷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三)试卷运送时专人(2人以上)专车,在运送途中人不离卷,卷不离人,严防遗失和泄密。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报并严格按试卷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考前l小时派专人(2人以上)押送试卷至各考点。考点清点试卷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存入保密室。
  (五)考点管理人员(主考)对回收的全部试卷清点审核无误后,放入保密室或由专人(2人以上)办理交接手续后专车送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考试使用的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考试结束试卷封装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第四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满1年以上,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试卷进行销毁处理(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考前发生试卷被盗、丢失、损毁、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试卷泄密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保护现场,同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十九条 试卷传输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试卷在开考前不能送达考点的,押运人应立即控制现场,杜绝泄密现象发生,同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妥善解决后续事宜。
  第五十条 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考评员发现有试卷少装、缺页、错页或其他影响试卷使用情况的,应立即通知所在考点主考、质量督导员,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及时作出决定,由考点考务管理小组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因人为主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不能如期使用试卷开考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务工作人员守则
  第五十三条 主考、副主考守则
  (一)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组织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和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各项鉴定考务程序要求。管理考点的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本考点考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
  (三)检查试卷保管、考点各考场的布置情况,做好考前准备。
  (四)考试前一天,审核监考人员资格,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
  (五)开考前40分钟,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并进一步强调有关考试纪律和考务要求。每场考试,要随机安排考场监考人员。开考前30分钟,主持接收试卷,指挥试卷管理人员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袋、答题卡袋、座次表、草稿纸及其他考务用品。
  (六)主考掌握考试时间和考点的考试情况,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结束的命令。
  (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对违规违纪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考场规定处理;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滋事的应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对考试期间发生的异常事件或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遇到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作弊事件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考、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的试卷、答题卡等,并与考场监考人员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同时上报设置考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九)有权处置考点内未按考务规定执行的实操考核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干涉考评人员工作。
  (十)组织指导并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答题卡等的装订、密封、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
  (十一)按照权限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设置考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
  (十二)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鉴定期间,主考、副主考要佩带胸卡。
  第五十四条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应在考前集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了解有关考点、考场情况以及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试题、试卷的分发、收集、装订、密封等具体要求。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自己的监考场地、场次。
  (二)开考前30分钟,两名监考员同时领取试卷、答题卡,领取时应检查试卷袋标注的职业、等级、试卷数,确认无误后连同应考人员名册、草稿纸、装订工具等带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监考员须站在门口逐个检查应考人员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有无夹带违禁物品。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对应考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场注意事项;请两名应考人员共同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密封情况并签字,并向全场应考人员公示、开封;核对职业、等级,清点份数、页数,核发答题卡和试卷。试题拆封后,如发现份数有误或与考试科目不符等问题,应立即报告主考。
  (五)试卷发放完毕后,监考员须提醒应考人员试卷页数,要求应考人员查对,并提醒应考人员查看有无空白页。在使用答题卡的情况下,应指导应考人员把姓名、准考证号、职业、等级等信息按要求填写(涂)正确。若是普通试卷,应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密封线内按要求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职业、等级等项目。
  (六)监考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后,要逐个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证、准考证照片同本人是否相符;逐个检查应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码等信息和填在试卷、答题卡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填写的信息和位置是否正确。
  (七)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收回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
  (八)监考员应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时,应立即提出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做好记录,如实填写违纪或舞弊情况。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立即报告主考停止其考试。如发现有冒名顶替疑点的,应报告主考进行查证。
  (九)监考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出解释。其中,应考人员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或因有漏页、空白页提出询问时,可当众答复;印刷不清楚的,可核对后写在黑板上。
  (十)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员可以分别提醒应考人员。考试结束铃响,按准考证的先后顺序依次收集试卷(缺考人员顺入),按规定要求装订密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以及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上的内容,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按要求装入试卷袋。有答题卡的,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考场情况记录单》等装入答题卡袋内。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主考追回试卷。
  操作技能考核时,应协助考评人员对工件清点、编号(或打钢印),交考评员评判。
  (十一)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本考场。
  (十二)监考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认真负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主考批准并派人接替后,才能离开考场。
  (十三)监考员应遵守监考纪律,着装规范。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瞌睡;不得抄题、做题,不得暗示应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或传出考场;有亲友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监考人员违反纪律、营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考期间要佩带监考员胸卡。
  第五十五条 考评员守则
  (一)考评员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
  (二)考评员进行考评前,须熟知本次考评的工种、等级、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审)标准。必要时,考评小组应提前进行实际考核考评演练,以准确把握评分标准。
  (三)开考前20分钟,考评员进入考场。检查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检验考核所用材料。
  (四)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考评人员检录,检查应考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及允许携带的工卡量具和原材料。检录完毕,抽签确定工位(或考核项目),应考人员签字确认。
  (五)采用考评合一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员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记录表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做到评分有据,减分合理,客观公正。考评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间不得暗示和沟通。
  (六)采用考评分开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要现场按评分记录表中有关操作程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项目对应考人员进行评分,考件完工后再检测评分。
  (七)在考核过程中,因设备故障(非应考人员的人为因素)导致考试不能顺利进行的,考评组长可视情况顺延应考人员考核时间并做好记录。需顺延时间较长的,经应考人员同意,可参加下一批考试。遇有其他疑难问题,应服从考评组长裁决。
  (八)考评员不得在考核过程中有影响应考人员操作的行为,不得在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严格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凡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吊销其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九)应考人员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考场记录。
  (十)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考评组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期间,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五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现场督考工作守则
  (一)质量督导人员应熟悉业务,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对鉴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二)考试前一天,质量督导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要求,对组织管理(组考方案、工作制度等)、考场设置(大小、桌向与间隔、考号张贴、设备仪器等)、试卷管理(保密室、制度、保密人员等)、人员配备(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工作人员、保卫人员等)等准备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开考前1小时,质量督导人员应对考场的入场图标、制度与考号张贴,人员到岗情况,考前会议,试卷配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
  (四)鉴定过程中,质量督导人员应对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资格、回避、交叉使用等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并监督其执考情况,确保鉴定公正。
  (五)鉴定过程中,质量督导人员应对考场纪律及应考人员和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检查监督。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舞弊等违纪行为,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对失职和不负责任的考评员、监考员,按规定予以当场批评指正;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提请主考处理。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质量督导员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
  (六)鉴定过程中,如发生考场管理混乱、大面积应考人员作弊、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与应考人员集体作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质量督导人员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如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理不当,可直接请示委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求更换监考员或考评员,或取消有关应考人员的鉴定资格;情节极其严重的,经上报批准后,终止有关鉴定活动。
  (七)考试开始和结束时,质量督导人员应观察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发放、收回、封存试卷的时间、地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八)考试结束后,可安排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应考人员、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对鉴定方式、考场纪律及标准、教材、试卷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九)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填写质量督导表,对本次鉴定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派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书面质量督导报告。工作期间,应佩带质量督导员胸卡。
  (十)质量督导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要求,秉公督导。不得接受宴请或以任何名义赠予的劳务费和礼品。
  第九章 阅卷(件)评分及成绩处理
  第五十七条 评分人员守则
  (一)阅卷(件)人员应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件)评分,主动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阅卷(件)评分开始前,应由阅卷(件)小组负责人召开有关人员研究掌握评分标准,统一评判办法。
  (三)阅卷(件)小组负责人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确定具体分工,分工确定后,在阅卷(件)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
  (四)阅卷(件)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阅卷(件)人员不得擅自篡改评件、判卷结果。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阅卷(件)人员应在改动处签名;对大面积更改现象,须附文字说明。
  (五)不准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姓名、考号,不得涂改应考人员答案及成绩或更换工件。
  (六)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及时向阅卷(件)小组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七)发现有雷同试卷或考号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笔墨作答、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试卷,及其它异常情况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阅卷(件)小组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提出意见, 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理。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评卷
  (一)计算机评卷和录入考试成绩,必须2人一组,录入校核2遍,以确保无误。同时,派遣机读监督员对计算机评卷进行全过程监督。考试成绩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二)评卷的计算机工作室应加强管理,录入人员不得携带存储设备进出工作室;与评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加强技术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人为破坏。
  (三)计算机评卷前,应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和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对评卷软件试运行后,方可正式开始评卷。拆封答题卡袋时应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认真核对每个考场的答题卡职业(工种)、级别、数量,然后对答题卡进行机读。
  (四)在计算机评卷过程中,应按考场认真检查读入信息是否与答题卡袋记录相符(包括缺考考生信息),并须在不同的机器上对答题卡进行复读,以核准所读成绩和防止漏读。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计算机评卷工作室的铅笔、橡皮专人保管。对影响计算机评卷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评卷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有2人以上在场进行处理。答题卡复制后注明“已复制”字样,并留存备查。
  (六)对评卷软件、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评卷软件或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明显错误或不当,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七)计算机评卷组应及时填写工作记录,每天做好数据资料备份,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登分
  (一)登分与评卷工作须在人员和场地上严格分开,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登分组,并明确登分组长1名。
  (二)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按照卷面原始分和统一的要求、程序进行登录,录入人员不得改动卷面分数。
  (三)登分前,登分组工作人员应对试卷各题得分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并对全袋试卷数量、考场情况记录单及考场编号核对无误后,才能拆除装订线,逐袋登分。如发现评卷、计分或合分有误,应送评卷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
  (四)如试卷有不同项目类型,需要进行分数合成的,按具体操作要求进行。
  (五)登分人员应将各考场应考人员姓名和分数如实填入成绩登记表相应栏目内。对有考场违纪记录和认定违纪的试卷,认真核对考场情况记录单或评卷登记表的记录,并按“成绩无效”登入“违纪处理成绩”栏内。
  (六)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复核人在登分表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发现不符的,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由复核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七)计算机录入成绩须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实行复核,发现不符的,由登分组长组织人员及时纠正。每天的录入结果都应备份并打印,标明日期,由登分组长签字,与工作记录一并保存。如对有关内容修改,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载修改前后内容,并由修改人与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八)每袋试卷分数登录完毕,应随时将答题卷(答题卡或答题纸)放入原袋。试卷袋、答题卡袋、答题纸袋、考场情况记录单、评卷登记表、工作记录等应按规定保存。
  (九)登分组应有专人领送保管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评卷登记表,并对其安全、保密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六十条 成绩复核
  (一)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成绩复核。应考人员申请成绩复核,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提交《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申请成绩复核。成绩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
  (二)成绩复核范围包括:
  1.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
  2.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4.采用计算机无纸化方式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5.试卷、答案有误;
  6.论文(或项目方案)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7.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
  (三)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属于成绩复核受理范围,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四)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成绩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成绩复核申请人。
  (五)成绩复核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六)成绩复核工作结束后,成绩复核工作人员须将成绩复核结果填写在《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上,并逐级反馈给成绩复核申请人。
  第十章 证 书
  第六十一条 空白证书管理
  (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市不准擅自跨省、市调剂证书。各市之间互相借用或调剂证书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调剂。
  (三)不得将空白证书直接发放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四)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发放管理,建立证书出、入库台账,严格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规范证书验印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
  (五)空白证书数量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中存档的合格人数进行发放。
  (六)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证书打印工作。建立健全废证管理制度,降低废证率,做好证书出错原因及错证数量的登记与统计。
  (七)做好损耗证书的登记工作。各市于每年6月和12月将废弃证书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废弃证书销毁时,应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做好登记,由2人以上签名核实后,方能进行销毁处理。签名登记表须进行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证书核发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的填写内容,一律使用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若姓名中个别汉字无法打印,需由发证的工作人员用黑色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
  (二)证书照片处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三)证书照片处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证书发证机关处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专用印章和钢印样式统一为:省本级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各市统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由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右下角处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实行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的证书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规定编制证书编码,并打印证书,按有关规定验印后颁发。
  第六十三条 证书遗失补发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原证书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补办。原证书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人向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二)证书补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护照、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社会保障卡、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声明证书遗失的报纸(公开发行、地市级以上报纸);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4.职业资格证书补办登记表。
  (三)领取证书。申办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提出补证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领取新证。
  第六十四条  证书个人信息变更
  (一)因个人原因更改全名的,不予修改。
  (二)可修改信息的,申请人须带齐原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证书修改申请。
  若因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变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若因录入错误导致考生证书信息出错,申请人须填写信息勘误表,经职业技能报名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职业技能报名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依据本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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