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中介[2015]13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8-3
实施时间: 2015-8-3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有关问题 京地税票[2004] 2004/9/23
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保监发[2015]91 2015/9/17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 2005/11/14
关于《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2020/8/18
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62号 2004/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 湘地税发[2004] 2004/6/24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 保监发[2007]92 2007/9/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保险中介业务收入 粤地税函[2009] 2009/6/18
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4]14 2004/12/2
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9]12 200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