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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3
实施时间: 2012-12-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8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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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2012年第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纳税人旧版发票库存较多,容易造成浪费,为此,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延长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期限,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票换版工作自2012年10月份开始,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保留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外,其他旧版发票全部作废,停止使用。
  二、各地务必做好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期的衔接工作。要加强新版发票使用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纳税人发票换版信息,避免纳税人过渡屯票。在推行发票换版工作中,各发票发售柜台要认真、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发票简并统一工作稳步推进。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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