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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实施细则[权力清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9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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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细则(权力清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包括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各市地税局稽查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

法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9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3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33

欠税公告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34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35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36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37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

38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39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40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政府

规章

4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42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

43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

4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45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46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47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4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

49

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5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5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印花税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9项)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5.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6.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7.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8.税收优惠(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征收(共23项)
  1.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3.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4.资源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6.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7.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8.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9.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0.车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11.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2.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13.烟叶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4.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实行)》。
  15.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16.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7.地方教育费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8.水利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第二条。
  19.工会经费
  法律依据:《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告》。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21.税(费)滞纳金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2.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3.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四)行政强制权(共4项)
  1.证据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4.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五)行政处罚权(共20项)
  1.扣缴义务人违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5.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6.抗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10.对非法印制发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11.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12.对金融机构违反协助税务机关法定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3.违反发票适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5.对虚开发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6.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吊销发票准印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7.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8.注册税务师执业期间有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等情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19.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20.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造成或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六)行政给付权(共1项)
  1.举报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七)行政监督权(共4项)
  1.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2.监督检查纳税人账簿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3.税务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4.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
  (八)其他行政权(共19项)
  1.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2.监督检查纳税人账簿凭证税控装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
  3.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监督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4.核定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6.欠税、发票违法行为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7.税收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四十五条。
  8.代位权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9.退税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10.追征税款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11.收缴或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12.地税发票印制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1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14.调整房地产交易价格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15.发票真伪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16.大企业税务审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五条。
  17.拟定法律法规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18.税源管理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19.纳税评估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细则(权力清单)

类别

序号

权力项目

行使依据

行使机关

行政许可权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自治区地税局

2

印花税代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主管税务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自治区地税局

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税务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自治区、市、县(区)地税局

8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21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9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主管税务机关

10

税收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征收权

11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

12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13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14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征收权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主管税务机关

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主管税务机关

17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主管税务机关

18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征收权

19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

20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主管税务机关

21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主管税务机关

22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主管税务机关

 

23

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管理。”“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征收权

24

社会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75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险统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主管税务机关

25

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

26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

27

地方教育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教育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未设地方税务局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下同)。纳税义务人在向当地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

主管税务机关

28

水利建设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设地税局的由国税局)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

29

工会经费

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开业6个月以上,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征收权

3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类企业、与财政款项没有缴拨关系的企事业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代征。”

主管税务机关

31

税(费)滞纳金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

32

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主管税务机关

33

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行政强制权

34

证据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35

税收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行政强制权

36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

37

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行政处罚权

38

对扣缴义务人违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

39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处罚权

40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41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42

对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43

对抗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4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

45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46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行政处罚权

47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48

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49

对金融机构违反协助税务机关法定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50

违反发票适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主管税务机关

5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处罚权

52

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53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

54

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55

注册税务师执业期间有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等情形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自治区地税局

56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自治区地税局

行政处罚权

57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尚未造成或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自治区地税局

行政给付权

58

举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行政监督权

59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60

监督检查纳税人账簿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行政监督权

61

税务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62

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

自治区地税局

63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64

监督检查纳税人账簿凭证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其它行政权

65

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监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

66

核定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

67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68

欠税、发票违法行为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市、县(区)地税局

69

税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其他行政权

70

代位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

71

退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主管税务机关

72

追征税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73

收缴或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74

地税发票印制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

75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其它行政权

76

调整房地产交易价格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市、县(区)地税局、稽查局

77

发票真伪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自治区、主管税务机关

78

大企业税务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第三十七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第三十八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1.4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

79

拟定法律法规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75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地税局

80

税源管理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很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75号)二、主要职责(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81

纳税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75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险统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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