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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15]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7-15
实施时间: 2015-7-15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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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5年、7年、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30%;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20亿元。单一标位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7%;承销团一般成员无最低承销额限制。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券登记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中央国债公司托管。
  (二)债券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中央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山东省财政厅于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央国债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完成债券登记。如山东省财政厅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央国债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五、分销
  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的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流程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中央国债公司,委托中央国债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山东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中央国债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山东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中央国债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山东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1×年×月×日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承销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山东省财政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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