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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行[2015]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4-23
失效时间: 2020-4-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会议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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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认真做好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各市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4日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总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
  (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录入信息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五)省财政厅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九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当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者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在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确定。
  第十二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各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采用续约方式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由市级财政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议费报销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要求予以整改,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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