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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15]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7-15
实施时间: 2015-7-15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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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山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和拨付发行费。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10年,3年期、5年期、7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分批发行。
  第四条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山东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直接沿用2015年山东省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
  第六条 山东省财政厅与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委托其在山东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经山东省财政厅委托,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开展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八条 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山东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项目情况、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山东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持续披露山东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项目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山东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参与投标机构为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山东省财政厅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山东省财政厅于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央国债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完成债券登记。如山东省财政厅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央国债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第十三条 山东省财政厅发行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向承销商支付的发行费3年期为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山东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山东省财政厅于还本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山东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八条 山东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山东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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