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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5]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6-25
实施时间: 2015-6-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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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招生。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抽查组应不少于2人,抽查人员对每次抽查情况应现场填写《青岛市职业技能培训过程抽查登记表》,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抽查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四)技能鉴定。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计划实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原则上理论鉴定结束后即可安排实操鉴定,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操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上经办平台和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布理论和实操成绩。对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中级技能鉴定信息(包括: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颁证时间)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信息根据国家、省工作进度安排适时录入。对技能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2个月内组织其补考。
  (五)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定点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姓名、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证书编号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和公示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
  就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青人社字〔201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培训申请。企业在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培训前,要根据技能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填写《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申请表》,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企业名称、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等相关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开班备案。企业应在每期培训(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抽查组应不少于2人,抽查人员对每次抽查情况应现场填写《青岛市职业技能培训过程抽查登记表》,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抽查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四)考核鉴定。企业应及时组织培训后的新录用人员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原则上理论鉴定结束后即可安排实操鉴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操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上经办平台和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布理论和实操成绩。对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中级技能鉴定信息(包括: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颁证时间)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信息根据国家、省工作进度安排适时录入。
  (五)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企业在申领培训补贴前,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名单及申领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培训补贴。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打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培训人员姓名、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证书编号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和公示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帐户。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青人社字〔201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人员备案。定点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学籍注册手续后,于当年的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后,携带相关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通过系统打印的《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表》、《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到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将各定点培训基地招收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备案信息转发各区(市),作为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依据。
  (二)鉴定信息录入。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按技工院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参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初、中级鉴定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格人员的技能鉴定信息(包括: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颁证时间)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信息根据国家、省工作进度安排适时录入。对参加国家、省统考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基地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三)补贴申领程序。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毕业后申领补贴时限为毕业后12个月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培训基地收取学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其他合法收费凭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收费票据(申领鉴定补贴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创业证明材料(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参军入伍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升入高一级技工院校的需提供),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申报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劳动预备制人员向申领补贴时户籍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劳动预备制人员向就业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策规定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化系统逐项核对无误后,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审批表》、《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花名册》,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申领培训补贴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姓名、所学专业、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学校、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就业单位、补贴金额、证书编号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和公示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凭《青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根据青人社办字〔2013〕282号文件规定,对于4年制及以上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后,按照第4学年的学费标准给予一年的培训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青人社办字〔2013〕28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创业培训
  (一)开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30人)及时开班,并在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和负责本期培训的师资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过程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抽查。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抽查组应不少于2人,抽查人员对每次抽查情况应现场填写《青岛市创业培训过程抽查登记表》,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抽查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三)结业考试。各培训班次结束前5日内,由定点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提出结业考试申请,由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结业考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合格的,核发《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
  (四)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定点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或《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或《青岛市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姓名、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或《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和创业指导机构。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向定点培训机构拨付资金时,应同时按规定标准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拨付有关补贴资金。
  创业培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青人社字〔2010〕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区(市)落实培训监管责任的督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区(市)开展培训过程管理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对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或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加大对培训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培训机构(企业)随意减少培训课时、合并培训班次、转包培训任务、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违规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将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五年内不得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任务,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各培训机构聘请从事职业培训教学的专兼职教师,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将职业培训教师的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职业培训师资库,推进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共建共享,提高职业培训水平。
  (四)加强培训机构的档案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要按培训班次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培训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培训开班备案表和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
  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实施方案以及授课老师资质(包括理论老师和实作老师)、授课记录(教学日志);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记录和培训学员考勤簿(表);
  4.鉴定成绩单或职业资格证书颁证花名册;
  5.补贴审批表和补贴人员名册以及补贴人员的就业信息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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