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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12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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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更好地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的要求,现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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