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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发[2015]40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4-28
实施时间: 2015-4-2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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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会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范围、内容
  (一)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底结束。
  (二)检查范围:市财政局受省厅委托统一组织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节能环保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县(市)、区被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密切关注近两年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同时,要重点关注财税政策执行和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果。要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检查材料的上报
  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各地应于2015年9月底前把检查工作总结材料、检查档案装订后上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总结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同时报送电子版。具体包括:
  (1)总结材料应包括各地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检查总结突出对检查的组织过程、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的分析归纳,认真总结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2)。
  (3)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
  三、检查工作的考评
  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地财政局的检查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主要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应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会计造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要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完善公示公告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查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附件:
  1.2015年各县(市)区会计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名单
  2.检查汇总报表
  宁波市 财政局
  2015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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