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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8-12
实施时间: 2015-8-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18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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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5]10号)要求,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应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登陆市注协网上备案系统填报自查表格。目前,自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自查工作从6月1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自查内容包括设所条件、内部管理、会计信息、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业务报备等六个方面。截至7月底,我市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按照要求填报自查表格,遇到疑问能够及时沟通、协调。据统计,今年参与自查的事务所有257家,占全市事务所总数的97%,深圳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6家事务所未填报自查表格(详见附件)。
  经汇总基本情况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数量为754人,合伙人(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为2314人,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从业人员数量为8489人。2014年度,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业务报告89129份,其中审计报告68917份,验资报告11803份,其他类型报告9409份。
  二、主要问题
  据自查情况表反映,设所条件存在问题的有5家,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有14家,会计信息存在问题的有60家,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有21家,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有9家,业务报备存在问题的有2家。主要问题如下:
  (一)设所条件方面。个别事务所不符合设立条件,合伙人资格不合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二)内部管理方面。个别事务所存下以下问题:1.制度不健全,譬如未制定内部管理、业务档案保管、后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员工招聘、考核、晋升与辞退办法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制度;2.合伙人(股东)在出资比例、分配标准、分配方式方面存在矛盾;3.合伙人(股东)存在分开核算、分灶吃饭现象;4.承接业务时存在恶性压价竞争的问题;5. 存在注册会计师挂靠问题。
  (三)会计信息方面。个别事务所未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存在账表、账证、账账不相符现象。此外,还有部分事务所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
  (四)执业质量方面。个别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1.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未有效实施;2.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详实;3.未建立并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及业务质量的多级复核制度;4.未建立常设的、且具备独立权限的质量控制机构,或安排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进行业务质量控制;5.存在个别注册会计师(或合伙人)绕过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机构(或专人)而直接签发业务报告以及用注册会计师签名章代替本人亲笔签名现象;6.未执行业务报告的双签制度。
  (五)职业道德方面。个别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1.未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2.违反独立性原则,存在需要回避的业务事项而不回避的问题;3.委派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审验业务问题;4.存在滥用会计、审计有关专业判断差异的现象。
  (六)业务报备方面。个别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备未按规定进行报备,报备资料不够完整、及时。
  三、整改要求
  (一)为保证今年自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在财政委和市注协门户网站上发布了通知公告,并电话进行了多次提醒,还适当延长填报时间,但截至7月31日,仍有深圳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6家事务所未予填报,在此进行通报。请上述事务所尽快向我委说明原因,并补交书面自查资料至我委监督检查处。
  (二)部分事务所自查发现了问题,但未找出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请各事务所要从完善内部管理和强化质量控制的高度出发,针对主要问题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不断促进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
  (三)部分事务所填报自查表格时不够细致认真,也未进行复核,如基本情况表中的业务收入、纳税总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金额是以“万元”为单位,但部分事务所仍以“元”为单位填报,导致汇总数据虚增,未能反映真实情况;还有部分事务所对自查工作不够重视,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竟未发现任何问题。在以后的巡查和重点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将对照自查表格进行核实,如发现违规问题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处罚。
  (四)根据2015年度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部署,我委将直接或安排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检查名单已在财政委及市注协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请相关事务所积极配合。
  未填报自查表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深圳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鹏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天悦华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恒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中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特此通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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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5年8月20日
对没有按规定进行自查的及时通报批评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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