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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5]7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
实施时间: 2015-8-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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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取消竞争性专项,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改革要求,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通过财政资金行政性分配向市场化配置转变,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发展基金转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产业领域,促进我市创业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以产业基金方式扶持经济发展,通过市场机制来发现和选择支持对象,既可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兼顾市场效率,又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实现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有机统一、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
  (二)有利于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对于聚焦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全市各级财政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共同推进产业发展基金的组建和运作,进一步放大政策效用,推动新兴战略性产业和新型服务业集约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利于激发创业创新的热情
  产业发展基金不仅增加了社会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示范,进一步激发市场投资主体的活力,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重点扶持领域,使产业项目的市场预期更加稳定、创业风险得到平抑,使创业创新驱动成为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规则运作,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产业子基金委托专业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政府不干预专业管理团队在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市场化决策。
  统一决策,分类管理。市政府统一决策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规划、投资方向和运作规则,以及资金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产业领域的子基金管理。
  统筹分用,调配联动。产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统筹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分别用于需引导的投资领域。同时,根据使用情况在各投资领域之间统筹调配,并可与中央、省和县(市)区联合出资。
  先行试点,逐步扩面。2015年上半年先行在工业信息等4个领域分别设立产业子基金进行试点,视发展需要推广到其他领域,逐步形成与我市产业导向相衔接的产业子基金群。
  四、主要目标
  各级政府要从改革财政产业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入手,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全市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规模达到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亿元。通过市场化运作,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实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
  五、构建产业发展基金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
  (一)规范基金设立
  各级政府产业发展基金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拓宽基金来源渠道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改革,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调整扶持方式,通过专项资金逐年转化为基金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扩大基金来源。进一步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可作为基金来源。
  (三)健全基金管理架构
  产业发展基金实行政府战略决策、专家独立评审、机构市场运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一是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决策层面的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审批基金投资原则、方向、资金计划、各类基金管理制度、决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规划,拟订各类基金管理办法,牵头提出基金筹集、分配计划,负责对基金管理和监督。设立管理层面的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提出本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决策产业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批准计划额度内产业发展基金日常投资运作进行管理,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投资对接服务,对受托管理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二是独立的专家评审。产业发展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重点产业项目的直接投资事项,接受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三是专业化的投资运作。产业子基金按照择优原则,委托专业化机构进行管理,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四)明确基金运作方式
  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参股子基金和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产业发展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对子基金不实行控股,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并且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委托专业化团队管理,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
  对政府确定的需要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产业发展基金在一定比例内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五)把握基金投向
  产业发展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战略,结合各地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产业,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和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四大优势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电子商务、金融、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和领域。
  (六)完善基金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规范,明确基金设立、组织架构、投资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对初创期或中早期以及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应建立完善与基金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退出机制。各地应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基金监管机制。产业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产业发展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六、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设立产业基金,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原有的思维定势,对工作职能按照创新理念进行重新定位,清晰合理界定行政管理与市场选择之间的边界。对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管理,有关部门应把握好基金能否实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和决策,掌控好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运作规则,强化监督考核。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全面推行基金市场化运作。抓紧梳理现有财政产业扶持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改革的要求,统筹盘活好各类财政资金,做好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为基金工作,力争三年内转化完毕。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具体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决策产业子基金的组建、监管,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基金顺利运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产业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各地、各部门在推进产业基金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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