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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5]6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1
实施时间: 2015-8-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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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就业的评价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对接。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和产业规划促就业的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为引领,加大青海特色优势产业、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的比例,巩固提高骨干产业和大中企业促就业的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逐步培育成为支撑全省发展、扩大新增就业的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扩充就业创业吸纳能力,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与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绿色有机、规模集约、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以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统领,深入推进绿色低碳洁净生产方式、节约健康环保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环境可承载、就业更充分的产业。以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规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城乡区域就业均衡协调一体化发展。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创业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上水平、就业创业上规模。消除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申报项目中的不合理限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办理。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发挥就业创业的聚集优势。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在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下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时要预先制定安置方案,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切实维护被裁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兼并重组补偿费要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快并联审批改革,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措施,放宽创业准入门槛,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不清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定期开展抽样统计,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健全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推广西宁、格尔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经验,推动海东、德令哈、玉树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创业型市州、创业型县区建设;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省蔚然成风。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和统筹力度,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10%比例提取,加大创业政策补贴力度,支持创业园、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创业贷款担保资金。各级财政也要设立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创业企业、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实施更加积极的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2016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积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创新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搞活金融市场,带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鼓励银行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财政性存款撬动信贷机制,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制度。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做大政策担保和再担保规模,探索建立“政银企保担”五位一体的融资模式。用好用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引导投资向创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房产、生产设备、土地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引导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推进各金融机构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实行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回收一站式服务。依托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损失的补偿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在考核评价、风险容忍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监管。
  (八)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政策,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加快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鼓励省外各类人才在青创业。支持在重点园区、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支持。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政策,落实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惠措施。推广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经验,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及援助机制。
  (九)鼓励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返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扶贫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返乡创业园区。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加强农村创业指导服务,推动返乡人员网上创业。积极组织返乡创业人员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帮助他们改善经营、开拓市场、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
  三、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高校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领办创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每年考录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定向考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基层岗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人事、劳动保障等事务代理服务,搞好实名登记和政策落地。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内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建立定期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核查机制,完善领取补贴公示制度。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十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省际和地区间劳务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对就业困难农民工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交通费补贴。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巩固提升“海东拉面”、“枸杞采摘”、“热贡艺术”等品牌成果,培育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各市州要打造2—3个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劳务经纪人。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征地补偿方案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安置就业措施。对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未就业的,可按零就业家庭对待,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中,除专业技术岗位外,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每年安排招聘岗位的15%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四、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完善“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一半以上的要求,鼓励义务教育后未继续升学青年参加职业教育;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实行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打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继续教育通道,逐步形成与全省产业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就业创业需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围绕新产品、新材料、新服务、新业态,优化高校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行学分管理,引导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等的联动机制,允许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投资人、公共就业工作者、相关专家等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高校统筹资源,强化校企联合,加强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建立完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完善高校学生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将培训补贴时限从毕业年度延伸到在校期间,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对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搭建校企、校市对接信息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就业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鼓励毕业生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实现自主创业。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城乡各类未就业群体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和初期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三江源区农牧民参加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异地培训的给予一次性交通住宿补贴。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培训规划,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突出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强化培训管理,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将绩效考评与培训招标挂钩,突出就业率、合格率和意见反馈,实施信息化管理、培训券使用和合格证验印等制度,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校企合作开展用工储备培训、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鼓励支持行业企业举办技能竞赛;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提高技能人才薪资福利待遇。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分析研判就业形势,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将青海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青海省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述职、通报、督查、问责制度。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保证正常增长,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行精准发力、绩效管理。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6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好省级公共就业招聘网,充分利用大数据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技术,推动就业创业服务更便捷、更高效。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提高失业监测预警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健康等影响平等就业的障碍和歧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工作。
  (十八)加强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增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宣传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选树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完善舆情办理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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