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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沈阳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8-6
实施时间: 2015-8-6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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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法制办、档案局《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档案局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保证质量”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进度安排
  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3年完成:
  2015年,全市计划实施确权登记颁证面积350万亩。其中,落实省级任务150万亩,市另行安排200万亩;对苏家屯区采取“整区推进”,其他区、县(市)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蒲河生态经济带、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环城都市农业产业带等区域优先安排。
  2016年,全市计划实施确权登记颁证面积400万亩。苏家屯区完成“整区推进”收尾工作,其他区、县(市)全面扩大实施范围,全市集体耕地确权登记率达70%以上。
  2017年,完成剩余集体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基本解决,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三、主要任务
  (一)准备阶段。
  1.机构设置。各地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农业、财政、国土、法制、档案等部门。
  2.方案制定。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科学部署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查队伍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
  3.宣传培训。各地区要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和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调查程序,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4.资料准备。各地区工作组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为确权登记提供查田勘界所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及路网、林地小班等资料。
  (二)实施阶段。
  1.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发包方要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方案、会议记录、土地台帐、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案等相关土地权属档案资料,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要系统收集承包农户和承包地块、地类等信息,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根据上述信息,由发包方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参考农村集体所有权信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信息,制作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乡镇政府要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参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己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国土“二调”成果,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采取全实测法进行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并完成农户承包土地底图的矢量化,形成承包土地地籍公示图及公示表。
  3.审核公示调查信息。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要对承包土地地籍公示图及公示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审核通过后,在承包土地地籍公示图、公示表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及时进行汇总,组织工作人员及测绘单位进行补测、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4.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要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对于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对于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限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5.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区、县(市)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座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为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登记数据要准确无误,图、表、册、簿一致,户、地、证相符。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6.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区县(市)级为单位,建立市、区县(市)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7.资料归档。各地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规范、准确、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承包土地确权档案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县(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地区完成当年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后,要采取“普查+抽查”方式及时进行自查。实行整区县(市)推进的,检查到每个乡镇;实行整乡镇推进的,检查比例不少于村数的50%;实行整村推进的,检查比例不少于组数的50%。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成果资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结果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土地地籍公示图及公示表、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等。
  2.登记成果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
  3.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其他成果资料: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招投标结果公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工作简报、宣传培训资料、检查验收报告、会议纪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组织实施和政策、技术等文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包方、承包方清单等。
  各地区自查完成后,市里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实行整区县(市)推进的,检查不少于5个村;实现整乡镇推进的,检查不少1个村。
  自查、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整改,完善相关资料,经再次检查无误后,报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四)相关问题处理。
  1.明确登记范围。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纳入家庭承包耕地管理的自留地和院田地均应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据实开展土地承包现状调查,采取航测或图解等方法进行测量并记录在案。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致同意并报区县(市)、市、省批准并备案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通过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2.明确登记依据。因灾害损毁、依法征占地、调整收回等减少农户承包地面积的,依法核减后再予确认。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依据生效的流转合同予以确认(事实已发生,但没有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后予以确认)。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承包合同记载为耕地,在调查中发现已转为林地或建房的,如已办理权利证明的,要征求农民意见,并提请区县(市)政府进行处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照原承包关系确认权利。
  3.妥善处置“涨地”“少地”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土地。
  对于实测面积比原土地承包合同记载面积普遍增加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原则上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确定适当比例确权给承包农户;对于因树影地和等级差造成实际耕种面积增加的,在四至范围内的,应据实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对于因农民“拱地头”及侵占道路、沟渠造成实际耕种面积增多的,应按原承包面积进行确权,所侵占道路、沟渠等原则上应恢复原状;对于因村干部暗箱操作、侵占集体土地的,应坚决收回,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对于实测面积少于原土地承包合同记载面积的,应查找原因,确定解决办法,确实无法解决的,按照实测面积予以确认,并将所差面积、少地原因予以标注。
  4.妥善处理纠纷。对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民主协商解决。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目的、确权内容和要达到的成果,取得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市、区县(市)农业部门要结合2014年试点经验,制定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采取市培训到乡镇、区县(市)培训到村组,确保每个工作人员至少接受1次相关业务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形成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
  (二)落实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在每年4月份根据验收合格情况,予以定额补助;省、市财政根据年初各区、县(市)确定的确权登记面积,分别按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安排解决。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费用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要求,切实加强有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支出标准,努力降低工作成本,不允许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国土“二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四)强化技术保障。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采取全实测法进行查田勘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指界,技术服务单位利用GPS—RTK,实地获取地块界址点坐标的空间数据。为确保工作质量及进度,外业测量工作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完成。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制度。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加强检查监督和协调调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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