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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闽政[2015]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4
实施时间: 2015-7-4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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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开展节能量交易工作,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有机融合,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建立节能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节能责任意识,增强节能内生动力,夯实节能工作基础,提高节能工作实效,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一、开展节能量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制定节能量交易的总体框架及管理办法,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并进行后续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奖优罚劣,有序流动。
  (二)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节能量交易规则,构建规范有序的节能量交易市场。强化全程监管,省节能主管部门既应加强对节能量交易的全流程监管,又要注重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交易平台的监管,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节能量交易始终公开透明。
  (三)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期拟选择水泥、印染、造纸、钢铁、电力等能耗较大且产品结构相对简单的行业企业试行开展节能量交易,并根据实施情况在更多行业、企业逐步铺开。
  二、健全交易机制
  (一)交易平台建设。本省节能量交易活动统一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并实施交易管理,由其负责为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交易、见证、资金结算等职能。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制定节能量登记、交易、资金结算等各项规则,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每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应向省节能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节能量交易情况。
  (二)交易价格及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点期间节能量交易价格参照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标准执行,在取得试点经验后逐步过渡到市场竞价交易。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节能量清算。省级财政设立节能量交易专项储备金,用于年度的收支平衡。在交易年度如果节能量售出量大于购入量时,结余部分的节能量由省级节能交易储备金支付清算,作为节能量储备;在交易年度节能量购入量大于售出量时,结余部分的资金计入省级节能交易储备金收入,以保证年度节能量清算归零。
  三、规范交易程序
  参照我省节能条例规定,节能量交易主体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交易主体的能源消耗量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节能量交易程序主要包含节能量指标的生成和下达、节能量的核查、登记、交易等4个环节。
  (一)节能量指标的生成和下达。省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交易主体的节能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施节能量交易的行业主要耗能产品(或工序)节能量交易标杆,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指标依据。
  (二)节能量核查。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交易主体进行能源审计形成节能量核查报告,作为节能量交易依据。
  (三)登记。交易平台每年度应当根据省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的交易主体节能量指标和实际节能量信息进行登记。交易主体需在节能量交易前向交易平台办理节能量交易登记,并提供所需资料。
  (四)交易。交易主体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节能量目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交易主体通过购入节能量达到节能量目标的视同完成节能量目标,其中次年度再次转让或购入交易时,应以本企业上年度交易标杆为指标依据。交易主体已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产生的节能量不再纳入交易范围。交易主体已履行节能量交易义务的,不再实行能效对标超限额差别电价政策。
  四、加强管理监督
  (一)做好统筹协调。省节能主管部门作为本省节能量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节能量交易相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确定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负责节能量交易主体的节能量指标设定;监督节能量交易主体的节能量交易活动;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量交易其他工作。
  (二)培育核查机构。省节能主管部门应着重培育一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每年定期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核查机构的备案依据。第三方核查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工作准则,对交易主体进行能源审计,确保形成的节能量核查报告客观真实。
  为确保核查的公平、公正及核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节能量核查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第三方核查机构备案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监督制度。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规定,对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的节能量交易活动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节能量交易主体应切实履约,确保节能量交易工作扎实推进,落到实处。核查机构和交易平台应严守公平、公开、公正的节能量交易规则,确保节能量交易始终规范有序。
  (四)妥善处置争议。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机构之间的核查争议,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业和节能领域的专家,对节能量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意见研究出台具体配套政策,省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共同组织好我省节能量交易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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